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 卓士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玉珍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於書狀載明被告 蔡菲利 之住所或居所,致被告之身分不明,且無從據以送達文書,茲定期命原告提出書狀補正蔡菲利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以蔡菲利為被告部分之訴。
二、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定期命原告補繳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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