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雅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雅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雅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雅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並由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又受刑人前於民國103年2月7日即已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3877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分別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聲請意旨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