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慈欣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
彭佳元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9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陳慈欣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慈欣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許峻彬
法官馮昌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