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49號聲請人 許桂櫻 (即 林劍秋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嬿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7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永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1-ND-5669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