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9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朱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朱淑華於民國89年10月2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39,856元。(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
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07元。(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39,85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103年12月10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