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六年二月二日止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一O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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