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貴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60號、101年度執字第1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貴香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鄧貴香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依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鄧貴香因犯詐欺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2月29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鄧貴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判處16次)││(判處32次)│├────────┼────────┼────────┼────────┤│犯罪日期│100.05.03~│99年1月間│99.02.05~│││100.05.13││99.06.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905、│偵字第5148、9401│偵字第5148、9401│││17017號│號│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100度訴字第2246│100度訴字第2246││事││第1440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29│100.12.09│100.12.09│├─┼──────┼────────┼────────┼────────┤││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100度訴字第2246│100度訴字第2246││判││第1440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2.29│101.01.09│101.01.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688號(定│執字第1262號(編│執字第1262號(編│││應執行刑1年2月、│號2-6定應執行刑│號2-6定應執行刑│││未執行)│為1年2月、未執行│為1年2月、未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鄧貴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判處28次)│(判處3次)││├────────┼────────┼────────┼────────┤│犯罪日期│99.02.05~│99.02.05~│99.04.09│││99.05.26│99.03.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148、9401│偵字第5148、9401│偵字第5148、9401│││號│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度訴字第2246│100度訴字第2246│100度訴字第2246││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09│100.12.09│100.12.0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度訴字第2246│100度訴字第2246│100度訴字第2246││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1.09│101.01.09│101.01.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62號(編│執字第1262號(編│執字第1262號(編│││號2-6定應執行刑│號2-6定應執行刑│號2-6定應執行刑│││為1年2月、未執行│為1年2月、未執行│為1年2月、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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