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18號上訴人即被告台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仁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電信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20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4,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