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理人 劉乃綺 債務人 林秋麗
王永臻王龍臻 (即 林清廉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秋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王永臻即王龍臻(即林清廉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前開一、二項所命之給付,若有任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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