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原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 高耘舒 被上訴人 邱家郡 上列被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號),經上訴人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案號:111年度原附民字第50號),原審刑事部分判決被上訴人無罪,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由原審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規定予以駁回,並經上訴人提起上訴。茲被上訴人刑事部分已經本院改判有罪,惟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顏維助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徐珮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