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7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旻修具保人蘇暐翔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暐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
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李旻修因傷害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蘇暐翔繳納指定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民國109年12月25日訊問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26號卷第89頁至第97頁)。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又被告查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3紙、刑事報到單1份、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0年10月12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47619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0年10月15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104447475號函暨所附拘票(見本院卷第47-51頁、第65頁、第69-72頁、第85-97頁、第000-000頁、第109-111頁)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又本院亦依法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於110年7月29日準備程序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各1份供參(見本院卷第53頁、第65頁),且具保人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其在監在押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21頁)。從而,被告既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余欣璇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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