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7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林長慶
林家溱
王子毓
林沛辰 徐敬霖 黃盈穎 被告 張博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44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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