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原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陳志忠 被告 劉煒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原交簡字第9號(即11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英毅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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