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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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日盛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基小字第564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