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545號
原告 曾信儒
訴訟代理人 張棋漢
原告 林麗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