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987號
原告 馮凱揚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96元(計算式:被告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7235號執行事件請求執行之本金金額48,257元+自107年12月4日起至原告起訴日即111年7月18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8,739元=56,9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