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乙○○
巷20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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