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曾崇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慧中本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 李進雄 、 賴莉玲 民國83年11月17日民國83年12月17日1,800,000元CHNo294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