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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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71號聲請人 杜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
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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