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 藍小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楊嘉源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鎮○○段○○○○○○○號、189建號之最新不
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如現抵
押物之所有權人已有變更,請一併具狀更正相對人之相關資料。
㈢請提出可釋明與相對人楊嘉源間有約定喪失分期期限利益情
事(即有載明可提前視為全部到期情事相類之約定)之證據資料(⊙原提出之切結書內容尚並無任何該部分約定之記載,應予補正),或具狀更正聲請原因及事實之內容。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