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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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14號原告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莊玉光 訴訟代理人 卓聖圍 律師被告 鍾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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