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2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前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