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30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王淑英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蔡幸源 、 賴蔡薰櫻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欲提出反訴,惟查其反訴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之要件,復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並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