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 吳廷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89,13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9,127元,及其中新臺幣180,032元…」部分。(經查,聲請狀所附帳務明細欠費金額加總為新臺幣189,127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