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 鄭仁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陸佳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瑪家鄉佳義段189、260、479、481、
603、604、611、1148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