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77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丙○○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