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3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洪嘉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2,349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洪嘉嶸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1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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