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素伶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素伶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素伶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均為施用毒品之罪,附表編號二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侵占罪,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9年7月至11月間,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次數、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並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心怡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侵占宣告刑①有期徒刑6月②有期徒刑6月③有期徒刑6月④有期徒刑6月⑤有期徒刑2月⑥有期徒刑2月⑦有期徒刑2月⑧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①109年7月3日②109年9月6日③109年9月15日④109年11月4日⑤109年7月3日⑥109年9月8日⑦109年9月13日⑧109年11月3日109年8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853、1273、1546、1683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緝字第40號111年度簡字第1772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16日111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緝字第40號111年度簡字第1772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29日112年1月18日備註附表編號一所示8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