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 彭家畯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 汪明儕
鍾麗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