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4號原告 陳一聲 被告 林昱智
張祐綸 趙世丞
郭裔佑
徐子恆 游添貴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郭來明 徐靜雯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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