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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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勝家選任辯護人單文程律師
蘇昱銘律師被告 徐翌銓
王坤仁 李浩暘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勝家、徐翌銓、王坤仁、李浩暘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均於準備程序中就其涉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自白犯罪(傷害罪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王令冠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