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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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00號原告臶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郁涵 被告 鍾怡君
賴秉威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56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朱家毅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