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 徐偉翔 相對人 魏鳳珍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年2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5月14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9年2月1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本票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新甲││0000-000││5,524│100000分之328│├─┴────┴────┴────┴────┴────────┴─┴──────┴───────┤│建物︰│├─┬───┬───────────────┬──────┬─────────────┬──┬─┤│編│建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3837│新甲段0000-00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64.18│陽台:│全部││││││14層樓房│二層:59.19│21.02│││││├───────────────┤│合計:123.37│││││││新強路220巷11號│││││││││││││││├─┴───┴───────────────┴──────┴───────┴─────┴──┴─┤│備註:共有部分:新甲段13946建號,面積15,862.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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