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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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他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他字第105號原告 蔡佳璋 被告崇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燦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參佰壹拾伍元。
理由
一、按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該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74,120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82,972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5,000元、21,073元、6,584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0,315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