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81號聲請人 白瑞松 代理人 鍾典晏 律師
李婉莛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自民國
110年6月2日起公告於本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4個月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6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仲旻┌──────────────────────┐│股票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宏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