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應補正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9日及於同年9月9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8月25日及同年9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其保全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