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抗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抗字第984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前段定有明文。且停止線設於有號誌之交岔路口,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線,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遇號誌,紅燈超越停止線停車,應是車輛前懸部分是否伸越停止線而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訂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之情形,處新台幣(下同)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下同)97年2月8日13時50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設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屏東縣189線南下路段大溪路口時,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紅燈越線,遭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設置於該路口之自動測速照相設備拍攝2張採證照片,經員警依採證照片逕行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900元。原處分核無不合,受處分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有裝汽車警報器的駕駛,可事先知道測速器的位置,而未裝汽車警報器的駕駛,卻無法事先得知,警察取締交通違規,是否立於不公平的基礎下執行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的公平原則?
四、經查:㈠本件違規路段所裝設之自動測速照相設備於97年2月8日當時
並無故障情形,又因標檢局並無檢測規範,該系統自97年1月17日起停止測速功能之執行,惟闖紅燈及超越停止線等違規行為因有相片佐證,仍得以該系統執行此等功能,而抗告人違規時間為該路口三色號誌(紅燈)啟動後12.7秒車前輪超越停止線並壓觸埋設地面之感應線圈,啟動系統拍攝第1張相片,間距0.8秒後(即13.5秒)拍攝第2張違規相片,而採證照片上方黑色電腦數字第1行表示拍攝日期時間,第2行1Y45表示第1車道閃黃燈後過了4.5秒,另R127是指紅燈亮後過了12.7秒,第3行168是指照片編號,1967是指主機編號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97年4月18日屏警交字第0970017975號函(見原法院卷第11頁)、97年6月12日屏警交字第0970028424號函及所附違規照片2張、上開感應線圈式測速照相系統出廠國合格證明文件及原審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同上卷第18-34、36頁)。
㈡又上開2張違規採證照片,經核對志伸股份有限公司之「微
電腦闖紅燈及自動測高速照相設備操作手冊」(見本院卷第37-42頁)後,可解讀採證照片內容為:⑴第1張照片:最上面第1行為「2007年2月8日13時50分」、左邊第1行為「第1車道、黃燈時間4.5秒」、左邊第2行為「違規車次為168」、中間綠色部分為違規地點、右邊第1行為「紅燈時間12.7秒」、右邊第2行為「主機編號為1967」。⑵第2張照片:最上面第1行為「2007年2月8日13時50分」、左邊第1行為「第1車道、黃燈時間4.5秒」、左邊第2行為「違規車次為168」、中間綠色部分為違規地點、右邊第1行為「紅燈時間13.5秒」、右邊第2行為「主機編號為1967」。參以上開照片上行駛第1車道上之車輛,確係抗告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是認抗告人於舉發時地,於紅燈亮起12.7秒及13.5秒時,其車輛之前懸均已超越停止線之事實,應為真實。是抗告人既於紅燈亮後12.7秒超越停止線,且紅燈亮前已有黃燈警示,尤其該路口前方尚有同步燈號之紅綠燈可資判別,此為抗告人所是認,亦有採證照片在卷可稽。
㈢另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標制等設置,本具有公示、公信之效果,車輛駕駛人自應隨時注意各路段所設立之標誌、標線並遵行之,否則任何用路人枉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而恣意使用道路,將無法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是抗告人既有超越停止線,未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之事實,已臻明確。抗告人仍執陳詞,指稱舉發單位此舉似在鼓勵駕駛人購買汽車警報器乙節,與抗告人有無違規之事實無涉。原裁定認抗告人確有前揭違規行為,因而將抗告人之異議聲明駁回,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仍執前辯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