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債務人 郭惠津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債務人表示曾經債務協商成立,因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扣薪,而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困難。惟債務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並無毀諾之記載,請說明目前是否仍持續履行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協商成立之清償方案(如已停止繳款,請說明最後一次繳款期日)?遭扣薪後,有無將上情告知安泰銀行,並申請變更還款條件?如有,請說明相關內容;如無,請逕向安泰銀行提出申請,並陳報本院相關結果。
二、依債務人提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函文,該公司曾提供分180期、利率2%、每期繳款1,463元之和解方案,雙方是否已依據該方案簽立和解書或相關之還款協議書?如有,債務人是否按期清償?有無給付遲延情形?自何時起遲延給付?;如未達成協商,亦請說明未能接受該方案之原因為何?
三、債務人請說明租屋處之屋主與債務人是否為兄妹關係?租屋處之同住成員(含關係、姓名及人數)為何?租屋處如有其他親友同住,請說明親友有無分擔共同生活之相關費用(如水費、電費及瓦斯費、管理費、生活雜支、室內電話費、網路費、有線電視月租費等)支出?如有,分擔比例(或金額)為何?如無,請說明親友無法分擔之原因?另債務人每月交通費用支出達1,500元,然提出單月加油發票僅417元,且上開金額高於一般支出標準,請提出合理說明?
四、債務人請提供104年3月至5月之薪資單。
五、債務人及女兒除領有兒少補助外,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教育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子女 郭映汝 之扶養義務人人數為2人,請說明該名子女目前狀況(例如:由母親自家照顧、就讀某幼稚園、或其他)?女兒每月生活必要項目及費用若干?前夫分擔長女扶養費之方式及比例為何?並請提出前夫支付扶養費之相關事證(如匯款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