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原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原簡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宥溱
張裴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166號、第5370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11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宥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裴欣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鍾宥溱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利用LINE通訊軟體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暱稱「bossRR」之詐騙集團成員相約以2個帳戶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之代價,提供其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供詐騙集團使用,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及申請金融卡,並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帳戶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於106年12月5日某時許,在新竹市○區○○路與竹光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西大店,將上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以超商店到店方式,寄送至全家便利商店庄頭店予收件人姓名為「 劉奇威 」者收受,並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上開彰化銀行及凱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而容任詐騙集團使用。該詐騙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旋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詐欺時間及方法詐騙 劉儀君 、 柯方倩 、 黃明元 ,致使其等陷於錯誤,進而存入款項至鍾宥溱之上開帳戶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劉儀君、柯方倩、黃明元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鍾宥溱尚未取得任何代價,即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㈡張裴欣於106年10月底某日,利用LINE通訊軟體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暱稱「 陳嘉欣 」之詐騙集團成員相約以每個帳戶每月3萬元之代價,出租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 竹東 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供詐騙集團使用,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及申請金融卡,並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帳戶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於106年12月上旬,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0號之某全家便利商店,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超商店到店方式,寄送至苗栗縣某全家便利商店予收件人姓名為「 呂欣尚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 呂尚欣 ,應予更正)者收受,而容任詐騙集團使用。該詐騙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旋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詐欺時間及方法詐騙 王素蓉 ,致使王素蓉陷於錯誤,進而存入款項至張裴欣之上開帳戶如附表編號4所示。嗣王素蓉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張裴欣亦尚未取得任何代價,即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㈢案經劉儀君、柯方倩、黃明元及王素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移送及劉儀君、柯方倩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鍾宥溱於警詢、偵查中自白及供述(偵字第3166號卷第
3至6、50至51、66至6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7至20頁)。
㈡被告張裴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字第5370號卷第9至
10、56至57頁)。㈢告訴人劉儀君、黃明元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字第3166號卷第
7頁、偵字第5370號卷第29至30頁)、告訴人柯方倩、王素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偵字第3166號卷第8至11、50至51頁、偵字第5370號卷第24至25、38頁、偵字第3166號卷第66至67頁)。
㈣被告鍾宥溱凱基銀行帳戶、彰化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
單及交易往來明細表(偵字第3166號卷第13、25、53、56至
57、62至63頁、偵字第5370號卷第14至15、16至1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56至62頁)、被告張裴欣第一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及交易往來明細表(偵字第5370號卷第18至19頁)、告訴人劉儀君提供之郵局存摺及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偵字第3166號卷第21至23頁、偵字第5370號卷第22、35至36頁)、告訴人柯方倩及黃明元各自匯款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偵字第3166號卷第40頁、偵字第5370號卷第26至27、3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43頁)、告訴人王素蓉提供之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5370號卷第39頁)各
1份。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
上須有幫助行為,亦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但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者。本件被告鍾宥溱、張裴欣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提供其所有之前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作為不詳詐欺者向被害人取款之工具,並未共謀或共同參與構成要件行為。核被告鍾宥溱、張裴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㈡被告鍾宥溱以一幫助行為,同時提供2個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資料,幫助犯罪集團分別向如附表1至3所示之被害人詐欺取財既遂,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相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鍾宥溱、張裴欣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均為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鍾宥溱、張裴欣分別提
供其所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幫助他人犯罪,致使詐欺取財之正犯得以隱身幕後,難以查獲,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猖獗,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再衡酌被告2人分別提供帳戶之數量、被害人之人數及受騙金額,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兼衡被告鍾宥溱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偵字第3166號卷第3頁);被告張裴欣自述大學在學中之教育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偵字第5370號卷第9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幫助犯乃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查被告鍾宥溱、張裴欣僅為詐欺取財之幫助犯,又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鍾宥溱、張裴欣確已因幫助詐欺之行為實際獲得報酬或可分得帳內贓款而有犯罪所得,本院自無從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陳宏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邱志平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戴筑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及受騙金額││││││(新臺幣)│├──┼────┼──────┼─────────────┼─────────┤│1│劉儀君│106年12月7│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自稱OB嚴選│⑴於106年12月7日││││日晚間7時11│網站及郵局客服人員之身分,│晚間7時59分許,││││分許│撥打電話予劉儀君,誆稱:因│轉帳匯款2萬9,98│││││為工作人員操作疏失,導致重│9元至鍾宥溱之上│││││複12期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開彰化銀行帳戶內│││││動櫃員機以解除扣款云云,至│。│││││劉儀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⑵於106年12月7日││││││晚間8時10分許,││││││無摺存款匯款2萬││││││9,985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至鍾宥溱之上││││││開凱基銀行帳戶內││││││。│├──┼────┼──────┼─────────────┼─────────┤│2│柯方倩│106年12月7│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自稱 歡樂鹿 │⑴於106年12月7日││││日下午5時29│網站客服人員之身分,撥打電│晚間8時47分許,││││分許│話予柯方倩,誆稱:因為工作│轉帳匯款2萬9,98│││││人員操作疏失,導致重複扣繳│5元至鍾宥溱名義│││││12期,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之上開凱基銀行帳│││││機以解除扣款云云,至柯方倩│戶內。│││││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⑵於106年12月7日││││││晚間8時52分許,││││││轉帳匯款2萬9,98││││││5元至鍾宥溱之上││││││開凱基銀行帳戶內││││││。│││││├─────────┤│││││⑶於106年12月7日││││││晚間8時54分許,││││││轉帳匯款2萬9,98││││││5元至鍾宥溱之上││││││開凱基銀行帳戶內││││││。│││││├─────────┤│││││⑷於106年12月7日││││││晚間8時56分許,││││││轉帳匯款1萬2,34││││││5元至鍾宥溱之上││││││開凱基銀行帳戶內││││││。│││││├─────────┤│││││⑸於106年12月7日││││││晚間8時57分許,││││││轉帳匯款5,123元││││││至鍾宥溱之上開凱││││││基銀行帳戶內。│││││├─────────┤│││││⑹於106年12月7日││││││晚間9時許,轉帳││││││匯款1萬3,123元││││││至鍾宥溱之上開凱││││││基銀行帳戶內。│├──┼────┼──────┼─────────────┼─────────┤│3│黃明元│106年12月7│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自稱臉書網│於106年12月7日晚││││日晚間6時36│站客服人員之身分,撥打電話│間8時40分許,轉帳││││分許│予黃明元,誆稱:因為工作人│匯款1萬9,985元至│││││員操作疏失,導致重複24期訂│鍾宥溱之上開凱基銀│││││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行帳戶內。│││││以解除扣款云云,至黃明元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指定帳戶。││├──┼────┼──────┼─────────────┼─────────┤│4│王素蓉│106年12月20│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假冒胞妹之│於106年12月20日下││││日中午12時許│身分撥打電話予王素蓉,誆稱│午1時37分許,臨櫃│││││:急需借貸云云,致王素蓉陷│匯款20萬元至張裴欣│││││於錯誤,遂應允借款,並依指│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