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5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藝諼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藝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藝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年4月15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於105年6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中,因假釋後本院另於106年4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11月17日)就其假釋前所犯偽造文書案判處有期徒刑3月、106年6月30日裁定與前犯施用毒品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5月確定,並與本院所判施用毒品2案件(㈠99年度基簡字第16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102年度基簡字第69
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接續執行,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91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茲因受刑人於假釋前,另犯㈢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
6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與㈡案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0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95190號函重核假釋,仍符合假釋要件,有上開裁定、判決影本、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