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678號債權人 蘇晏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柏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具狀詳細說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雙方僱傭關係合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㈡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4,216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