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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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收買款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茂森 上訴人 高貴玉
李文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收買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743,50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63,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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