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34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蕭林枝花 債務人 蕭祖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林枝花於民國102年7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蕭祖怡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7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蕭祖怡於105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580萬2,826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及增補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蕭祖怡自106年1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及增補約定書、貸放餘額明細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
┌────────────────────────────────────┐│財產所有人:蕭林枝花│├─┬────────────────────┬─────┬───────┤│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北投區│秀山│二│661│20,004│55762分之109││├───┼────┴───┴───┴───┴─────┴───────┤││備考││├─┼───┼────┬───┬───┬───┬─────┬───────┤│2│臺北市│北投區│秀山│二│661-1│6│55762分之109││├───┼────┴───┴───┴───┴─────┴───────┤││備考││└─┴───┴──────────────────────────────┘┌─┬──┬───────┬───┬────────────┬──────┐│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樣主要││││││建物門牌│建築材││││號│││料及房├────────┬───┤範圍│││││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合計│建築材││││││││料及用││││││││途││││││││││├─┼──┼───────┼───┼────────┼───┼──────┤│1│2071│臺北市北投區秀│鋼筋混│第3樓層79.10│陽台│1分之1│││9│山段二小段661│凝土造││10.75│││││地號│7層│合計79.10││││││--------------││││││││臺北市北投區文││││││││化三路56號3樓││││││││││││││││││││││││││││││├──┼───────┴───┴────────┴───┴──────┤││備考│含共有部分:20940建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