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637號債權人大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城營造有限公司劉達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釋明(因聲證1,2乃經「指
示」而非由債務人親自開立之統一發票,又聲證3、4僅由劉達德開立之支票?又聲證5、6亦僅有劉達德簽名?)㈡又請款金額$824459元(共二筆,只一筆簽名)、$219929元
、及$13250元尚未經債務人等二人會帳在案(簽名蓋章),何以請款?請釋明之?㈢提出叁方承攬泥作工程之合意契約書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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