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比菲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粱家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俊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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