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精鉅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朝忠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劉坤鏞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42萬7,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