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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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葉立君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王筑威 律師 陳俊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5,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