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告BT000-H112053(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告 林永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04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0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吳瑜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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