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0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黃進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95年5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