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蔡沛彤 被告 吳玉如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簡字第2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思大法官施吟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